基金经理:白酒板块基本面有望加速改善******
全市场最大白酒基金——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基金日前披露2022年四季度报告。与2022年三季度获得净申购不同,四季报显示,该基金总份额从三季度末的615.91亿份下降至四季度末的593.66亿份,四季度基金净赎回超过22亿份。
招商基金表示,2022年10月份,由于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市场部分资金选择卖出大消费板块尤其是白酒板块。对于白酒板块的机会,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基金的基金经理侯昊认为,白酒板块逐季加速改善的预期非常强烈。未来,恢复的确定性和经济复苏下的基本面逻辑将支撑板块长期投资价值,白酒板块有望迎来基本面修复的第二轮催化。
去年四季度出现净赎回
侯昊管理的招商中证白酒指数基金在2022年四季度末的规模为683.95亿元,股票仓位较前一季度略有提升,达到94.03%。2022年四季度期间,该基金A类基金份额本期利润约12.07亿元,C类基金份额本期利润约3.33亿元。
招商基金表示,2022年10月份,市场部分资金卖出了大消费板块尤其是白酒板块。但是,后来证明这部分资金反应过度,所担心的事情并没有演绎成最悲观的情况,悲观的市场环境给予了较好的建仓时点和纠偏机会。
此外,侯昊管理的其它产品2022年四季报也均已出炉。中国证券报记者梳理发现,截至2022年四季度末,侯昊最新管理规模仍在900亿元以上,较前一季度末减少约10亿元。其管理的另一只百亿规模基金——招商国证生物医药指数基金也出现净赎回,2022年四季度净赎回超7亿份。其管理的招商中证新能源汽车份额增长显著,2022年四季度净增长1.25亿份,增幅约20%。
股票仓位上,招商中证新能源汽车股票仓位出现提升,2022年四季度末股票持仓较前一季度末提高1.14个百分点;侯昊管理的招商中证物联网主题ETF2022年四季度末的股票仓位较前一季度末降低1.96个百分点。除此之外,其管理的其他多只基金的股票仓位变动幅度均不到1个百分点。
具备长期投资价值
作为最大白酒基金的管理者,侯昊发表了对白酒板块2023年走势的看法。
侯昊表示,目前市场对于白酒“开门红”的情况仍有争论。现在一致的预期是疫情防控政策优化后,消费领域受到的短期冲击仍然存在。白酒板块近期有了较大幅度反弹,我们也从最悲观的情绪中缓过来,并有了一波阶段性的浮盈筹码。
他说,更为重要的是,虽然2023年市场对白酒板块的一致预期是“没有亮眼的开门红”,但逐季加速改善的预期非常强烈。未来,恢复的确定性和经济复苏下的基本面逻辑将支撑板块长期的投资价值。
侯昊认为,近年来白酒龙头的优势不断扩大,价位升级和品牌集中趋势也没有改变。时间越长会越接近最后的事实:第一波催化是情绪和信心的修复,无关基本面;第二波是经济复苏下基本面的修复,这或成为催化中长期趋势的最重要原因,内需刺激政策将在未来给予产业更强有力的信心来源和基本面支撑。
对于2023年的整体市场行情,侯昊认为,触底-复苏-改善将是非常重要的主线。在不同的情景下,市场都将迎来投资中共识最多的时间窗口。在确定性变大,风险偏好上升时,弹性更大的成长板块将更为受益。重回增长逻辑将重塑估值体系,在确定性变强的时间点,除了修复外将获得额外弹性的空间。
“我们更需要一份客观和冷静的判断,越长期的产业逻辑和发展方向,随着时间的推进,会过滤短期的噪音,更接近于事情的真相,这也是我们值得长期判断和相信的依据。”他认为,只有最接近于长期真相的事实判断和决策才能获得价值成长的空间。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