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一等奖!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在第九届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中获佳绩******
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9日讯 日前,第九届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落下帷幕,经过激烈角逐,山东科技职业学院斩获一等奖4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8项,获奖总数和一等奖数量均居全省高职院校第三名,取得新突破。
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由省教育厅主办,是全省最高层次大学生创新竞赛,大赛分为研究生组、本科组、高职组三个组别。大赛旨在推动我省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鼓励支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展示大学生科技创新成果。
大赛以线上形式举行,共吸引全省145所高校的22.7万个项目、43.9万名学生参赛。山东科技职业学院高度重视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工作,共组织4227个项目报名参赛,通过校赛初评,40个项目进入省级复赛,经多次指导、改进,参赛项目质量和水平得到持续提升。此次参赛的护苗惠农--精准喷洒智能巡逻机器人、智影AI医生--基于深度学习的全息影像大数据智能诊断平台、清洁无忧--小水域智能巡检打捞船、全自动水果套网截网筛选装备四个项目获一等奖。
近年来,山东科技职业学院积极构建“五位一体”人才培养体系,坚持以“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创”的创新创业理念,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紧密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积极推进专创融合改革,建成了山东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为学生提供全方位项目实践孵化和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水平持续提高。
学院将认真总结本次科技创新比赛经验,积极响应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号召,大力培育和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实践能力,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培养更多创新型、发展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
闪电新闻记者 李涛 通讯员 李晨歌 莫玲 潍坊报道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并就强化审判职能,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对于防病治病、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司法解纷选择不足,案件类型集中、保护覆盖不全,审理周期较长、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意见》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意见》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智能制造关键技术、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实现“能判、愿判、敢判”,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外,多了一道“专利保护”的选择,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强心针”。同时,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意见》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有序竞争的秩序,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意见》出台后,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首先,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是属于个人的,需要精准识别。可以说,区分“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和“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
其次,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技术性。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对司法部门而言,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再次,应当完善配套制度。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对中医药而言,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如建立商标、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
最后,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进行专利布局,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标准逐步产业化,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
(作者:邓 勇,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