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工商界人士评价中国防疫政策:利好经贸人文往来的重要一步******
中新社北京1月11日电 题:外国工商界人士评价中国防疫政策:利好经贸人文往来的重要一步
中新社记者 李纯 黄钰钦
“我认为中国优化调整疫情防控政策,向前迈出重要一步。”谈及近期中国疫情防控政策经历的重要调整,来自南非的普盛华昌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执行总监雅克·德·沃斯(Jacques De Vos)10日在北京如是评价。
1月10日,北京,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邀请在华外国工商界代表出席中国防疫政策专题吹风会。与会各方代表对中国疫情防控的成效表示了肯定,认为中国防疫政策的优化调整将为世界经济发展带来更多机遇。 中新社记者 韩海丹 摄当天,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邀请在华外国工商界代表出席中国防疫政策专题吹风会。与会各方代表对中国疫情防控的成效表示了肯定,认为中国防疫政策的优化调整将为世界经济发展带来更多机遇。
“我认为中国政府在危机面前的规划和管理非常出色,尤其是对新冠疫情的处置。”沃斯表示,考虑到中国人口众多但新冠死亡率处于全球最低水平,中国的抗疫经验和治理能力值得学习借鉴。
近期,中国防疫政策经历了一系列调整完善,包括出台二十条优化措施、“新十条”进一步优化措施,实施“乙类乙管”,发布新版诊疗方案和防控方案等。中国法国工商会副主席皮埃尔·米罗什尼科夫(Pierre Mirochnikoff)认为,新冠疫情防控政策的制定不应该出于政治性考虑,而是要像中国这样基于对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科学研判。
这样的调整对于中外经贸往来无疑是巨大利好。米罗什尼科夫说,中法商会的很多会员是中小企业,疫情期间面临现金流吃紧的局面,现在终于有了起色。随着政策进一步优化,这样的局面也将逐步得到缓解。他也希望中国能够采取更多签证便利化等鼓励措施,将更多对外投资的目光投向中小企业。
沃斯也表示,曾在疫情期间受阻的海运问题已经趋于正常,企业工厂也恢复了生产运营。中国防疫政策的变化是积极、正面的。
“中国这次防疫政策的调整,对于中国与其他国家的交流有一个非常积极的推动作用。”中国墨西哥商会公共事务总监鲁海表示,去年12月中国防疫措施进一步调整,加上今年1月开始对出入境政策进行优化,这为所有国家与中国的经贸往来提供了许多便利。“我们预计会在今年的二季度开始有一个逐步的复苏。”
同样迎来复苏的还有人文交流。鲁海说,新冠疫情开始前,墨西哥是唯一与中国有直飞航线的拉美国家,2019年墨西哥接待中国游客超过10万人次。“我们也预计,从今年的二季度开始到下半年,中国和墨西哥乃至其他拉美国家之间的旅游文化往来也会进一步复苏。”
中国防疫政策调整后,跨境人员流动性将快速释放,极大促进人文交流、商务往来,更为世界各国开展经贸、医疗等多领域合作提供了有利条件。
中国以色列商会会长悠福(Yuval Ben Sadeh)还记得,疫情发生之初,中国在很短时间内就扭转了物资紧缺局面,转而向诸多国家提供物资援助,令人赞叹。这也表明在全球化时代,各国之间应当通力合作、交流互鉴,共同应对全球性公共卫生危机。
他指出,考虑到人口、国情、医疗体系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各国采取的疫情应对措施往往不同,但这并不妨碍各方沟通交流,共同研究以何种形式展开合作,包括分享信息、充分尊重对方举措、进行合理合作等。“不仅把合作的目光放在常规领域,更应该提前做好准备,来应对像新冠疫情这样的公共健康危机。”
“当前,全世界应该像同一战队一般团结协作,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米罗什尼科夫也认为,加强国与国之间的合作才是发展之道。未来,欧中之间还将进一步深化理解、加强合作。“这是个携手共进的时代,是共谋经济成长的时代,是以和平、和谐促进关系发展的时代。”(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